证券代码:300949 证券简称:奥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2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 5 号新时代广场(二期)1 号楼 1901-1905 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宝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2,435,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 股的 71.76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62,343,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7,000,000 股的 71.6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2,0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7,000,000 股的 0.1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2,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 股的 0.10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7,000,000 股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7,000,000 股的 0.1058%。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02,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反对 32,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641%;反对 32,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02,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反对 32,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641%;反对 32,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贺莉莉、孙锦怡律师现场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