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6-041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 1,164.52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141.90 万元;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 1.45 万元;请求判令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计 11 万元,合计金额 1,318.8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向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计 1,106.3164 万元。本次诉 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实际被冻结金额 1.4482 万元,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1,106.3164 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23 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长运”)收到抚州市临川区人 民法院(2025)赣 1002 民初 5802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川汽运”)因班线合作经营纠纷事项对公司和抚州长运提起诉讼。 临川汽运请求判令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645,152.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人民币1,419,043.63元(资金占用利息以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占用的资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4.5%自资金被占用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目前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计人民币 14,481.71 元;请求判令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账户资金归集授权;请求判令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已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 11 万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赣 1002 民初 5802 号《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 11,003,309.27 元;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 资金占用利息 59,854.88 元(该利息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以 11,003,309.2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计算至资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2026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5-03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6-00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1002 民初 5802 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与抚州长运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 10 民终57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 1002 民初 5802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 11,003,309.27 元;”; (二)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 1002 民初 5802 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59854.88 元(该利息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以 11,003,309.2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计算至资 金还清之日止);”; (三)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 1002 民初 5802 号民 事判决第三项; (四)原审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 93,5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1,206.28 元,合计 104,706.28 元; (五)驳回上诉人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93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上诉人江西抚州 长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88,17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2,753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595 元,由上诉人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200.87 元,由原审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2,394.1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向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计 1,106.3164 万元。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实际被冻结金额 1.4482万元,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1,106.3164 万元,合计 1,107.76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