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证券代码:920176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inkey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D3 栋 240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 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对维琪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维琪科技股票。 2、自维琪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9、本人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维琪科技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2)董事(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对维琪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维琪科技股票。 2、自维琪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9、本人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维琪科技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龚文兵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对维琪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维琪科技股票。 2、自维琪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