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2024 年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www.cm-law.com.cn 致: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与《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实施的2023年、2024年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合称为“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及授予 1、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发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期间,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3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同意调整的独立意见,并就《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7、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调整后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6.18 元/股。 8、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该次调整后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6.04 元/股。 9、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调整后 2023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5.95 元/股。 (二)2024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及授予 1、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