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和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前述信息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净资产”,指公司合并范围内经审计的净资产;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事务”,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披露规则》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九条 《披露规则》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披露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披露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披露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信息、 重大事项信息、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