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2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97.02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本次回购,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0.92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1.84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拟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半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7.02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未能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本 次回购,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0.92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1.84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进行本次回购股份。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和相关要求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金额下限以后,董事会可以决定提前结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股票价格在回购期限内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股份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满 12 个月自动终止。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5)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 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重新 审议的事项外,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 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 购价格上限 97.02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61.84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5,929,998 7.29% 16,548,427 7.5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575,858 92.71% 201,957,429 92.43% 总股本 218,505,856 100.00% 218,505,856 100.00%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 购价格上限 97.02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30.92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