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Floor,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10036,China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7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4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4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4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5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5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5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5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6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6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7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7 十二、结论意见......7 第二节 签署页......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致: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狮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合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的申请已于2026年7月24日经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上市公司自《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的变化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方案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26 年 7 月 24 日,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以外,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协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主要如下: 2026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治理安排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治理安排调整的相关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2026 年 7 月 17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6 年 7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会议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41); 2026 年 7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43)。 综上所述,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