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对参与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国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7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华泰国仪量子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仪量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子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华泰国仪量子家园2号科创板员工持股 计划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仪量 子家园2号员工资管计划”) 4 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皖能资本”) 5 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以下简称“深圳外滩”)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6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 (以下简称“天津京东方创投”) 7 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季丰电子”) 注:国仪量子家园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国仪量子家园 2 号员工资管计划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 234 号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分支机构经 营】;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 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 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 经营范围 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 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 100%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股东合肥同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等主体向上逐层穿透,存在保荐人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份的情况,持股比例低于 0.01%。除前述情况外,华泰创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