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25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胡雄光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7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5,092,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4717%。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1,038,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108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53,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25,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9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2,248,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2%;反对 2,754,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4%;弃权 89,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1,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08%;反对 2,754,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632%;弃权 89,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2,245,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9%;反对 2,767,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弃权 79,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胡雄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953,074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86,870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2 选举郑建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785,957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19,753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3 选举陈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777,91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11,715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4 选举刘建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772,874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06,670 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5 选举茹水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790,30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24,102 票。 表决结果:当选 (四)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黄磊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802,82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36,621 票。 表决结果:当选 4.02 选举陈昊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780,5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14,357 票。 表决结果:当选 4.03 选举张伟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3,778,37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12,175 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