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6 证券简称:福事特 公告编号:2026-018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 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48.00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公 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6、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48.00 元/股 (含)计算,按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 833,3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01%;按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 1,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8、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9、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上述人员在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48.00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公 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如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股份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48.00 元/股 (含)计算,按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 833,3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01%;按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 1,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 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金额下限以后,董事会可以决定提前结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5、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8.00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250,000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2%,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72,228,000 69.45% 73,478,000 70.6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772,000 30.55% 30,522,000 29.35% 总股本 104,000,000 100.00% 104,00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以上数据计算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8.00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833,333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01%,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