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六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9,855.99万股的0.94%,均为一次性授予,不存在预留股份。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 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十四章 附则......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晨科技、本公司、公 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本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拟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 激励对象 指 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