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2 证券简称:宏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2 号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股(含),该价格未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含)。 (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金和银行回购专项贷款,其中来源于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的金额占比不高于 90%。 (5)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 600,000 股至 9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2%至 0.7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7)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持股 5%以上股东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股份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莞市 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6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前述主体未来拟实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 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而无法实施、或者需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可能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专项贷款资金、自有资金,可能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6)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 条款的风险; (7)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统一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公司拟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股(含),该价格未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含)。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 600,000 股至 9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2%至 0.7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银行回购专项贷款,其中来源于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的金额占比不高于 90%。 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取得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承诺向公司提供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100 万元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用途仅限于回购公司股票。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情形: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 100 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禁止回购期间: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 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5、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 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9,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人民币 1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9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0.78%。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