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5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2026 年 4 月,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 比利时航空公司包机合同纠纷仲裁事宜,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 对新疆天顺中运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诉讼。 2026 年 4 月 28 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已审查通过公司立案申 请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6- 030)。 二、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情况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天顺中运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原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 55,162,372.09 元; 二、被告新疆天顺中运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原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 55,162,372.09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19,703.4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顺中运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969.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