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的经济活动实施审计,包括:销售、采购、存货、固定资产、资金、投资与融资、人力资源、合同、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管理等。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在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置相当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内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购买审计专业咨询等服务。为公司提供内部审计咨询及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内审部应坚持独立性原则,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财务与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在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财务与审计委员 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收支、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变化,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并跟踪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时间整改。同时做好后续审查,动态监督。 第十九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