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7 月 8 日、2026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8 月 3 日 14:00 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 201 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研 发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6,462,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29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49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275,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8%。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8,738,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99%。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安排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08 上市地点 2.09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中,议案 1、2、3、4、5、6、7、8、9、10、11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1、2、3、4、5、6、7、8、9、10、11、12、13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1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