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五矿发 展”)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100%股权、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所 接受五矿发展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 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及口头证言出具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本次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6 月 29 日至 2026 年 7 月 10 日。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置入资产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截至 2026 年 7 号 姓名 身份 (股) (股) 月 10 日结余 股份(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吴晓亮 (特殊普通合伙)审 1,000 1,000 0 1 计项目组成员桂芸雅 的母亲 孟庆娟 五矿矿业总经理陈遵 300 0 2 义的配偶 300 方联姿 五矿矿业审计部部长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