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6-39 债券代码:242936 债券简称:25 发展 Y1 债券代码:243004 债券简称:25 发展 Y3 债券代码:243237 债券简称:25 发展 Y4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矿业”)100%股权、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矿业”,与五矿矿业合称“置入资产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6 月 29 日至 2026 年 7 月 10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 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知情人员; 4、置入资产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 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 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 累计卖 截至 2026 年 7 序号 姓名 身份 入股份 出股份 月10日结余股 (股) (股) 份(股) 吴晓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00 1,000 0 1 审计项目组成员桂芸雅的母亲 2 孟庆娟 五矿矿业总经理陈遵义的配偶 300 300 0 3 方联姿 五矿矿业审计部部长汪珊的母亲 14,000 6,000 8,000 累计买 累计卖 截至 2026 年 7 序号 姓名 身份 入股份 出股份 月10日结余股 (股) (股) 份(股) 4 沈艺宁 五矿矿业综合办公室科员 1,200 2,100 1,500 5 郭伟 五矿矿业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13,000 13,000 0 6 刘净余 五矿矿业生产技术部科长 300 300 0 魏立臣 鲁中矿业深部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 10,000 10,000 0 7 上海鲁翔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8 王旭东 五矿发展财务部副部长 5,000 5,000 0 9 赵树林 五矿发展资产税务经理朱芮的母亲 1,400 1,400 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相关人员作出如下说 明与承诺: 1、沈艺宁、郭伟、刘净余、魏立臣、王旭东 针对自身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沈艺宁、郭伟、 刘净余、魏立臣、王旭东已分别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 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 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 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吴晓亮 针对知情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项目组成员桂芸雅及其母亲吴晓亮已共同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桂芸雅未向吴晓亮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吴晓亮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吴晓亮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吴晓亮及桂芸雅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吴晓亮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桂芸雅及吴晓亮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桂芸雅及吴晓亮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孟庆娟 针对知情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五矿矿业总经理陈遵义及其配偶孟庆娟已共同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陈遵义未向孟庆娟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孟庆娟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孟庆娟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孟庆娟及陈遵义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孟庆娟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陈遵义及孟庆娟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