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6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恺英网络、公司、上市公司 指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实施考核办法》 指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及技术(业务)人员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恺英网络授予激励对 股票期权 指 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 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有效期 指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 日止 《激励计划(草案)》获准实施后,恺英网络向激 授权日 指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 等待期 指 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 行权 指 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 可行权日 指 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恺英网络向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 股份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 行权条件 指 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69-1 号 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恺英网络拟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恺英网络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恺英网络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恺英网络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恺英网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恺英网络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恺英网络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恺英网络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恺英网络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泰亚(泉州)鞋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监许可[2010]1614 号”《关于核准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证上[2010]393 号”《关于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2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泰亚股份”,证券代码为“002517”。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中文名称由“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 月 27 日,公司领取了换发的《营 业执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发生变 更,公司中文证券简称由“泰亚股份”变更为“恺英网络”,公司证券代码不变。 2.根据恺英网络现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6 年 7 月 29 日),恺英网络的基本 信息如下: 名称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