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5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 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已取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具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 ● 回购股份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井松智能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因自身经营需要,股东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日,该减持计划尚在进行中,未来 6 个月内,安元投资仍存在继续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将严格遵照相 关制度规定,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井松智能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因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东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投资”)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华贸投资持有的公司股票,截至本方案披露日,上述强制执行尚未结束。未来 6 个月内,华贸投资可能存在继续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将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规定,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其他明确的股份减持计 划。若未来执行相关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会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6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6/8/4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预计回购金额 1,500万元~2,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回购价格上限 33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454,545股~606,060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45%~0.60%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执行。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用途: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含)。 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3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606,060 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5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3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454,545 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已于近日取 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同意为公司回购股份提 供专项贷款支持,专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具体贷款事 宜将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