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A 座 43/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目录 释义...... 1 声明事项...... 3 正文...... 5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5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13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4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4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15 九、结论意见...... 15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简称 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德才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本激励计划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办法》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期权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司福建奇想无限网络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骨干员工 奇想无限 福建奇想无限网络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 授权日/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有效期 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锦天城或本所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号》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11F20250431 致: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德才股份现持有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180133454,注册资本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