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公司”)委托,指派赵婧芸律师、严雪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拟实施之第七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26SH3100019/JW/kw/cm/D1 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柯迪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进 26SH3100019/JW/kw/cm/D1 2 行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爱柯迪系由宁波爱柯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77 号《关于核准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爱柯 迪股票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933”。 经本所律师核查,爱柯迪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56264225T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 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的查询,爱柯迪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588 号,法定代表人 为张建成,经营范围为汽车类、工业类、家电类精密铝合金压铸件产品、 精密铸铁件和金属零件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模具、夹具等工 装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自有 厂房及办公用房出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投资管理。(不涉及国营贸易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柯迪为依 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583 号《审计报告》、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58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以及爱柯迪的确认,爱柯迪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26SH3100019/JW/kw/cm/D1 3 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柯迪为依法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爱柯迪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分别为“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和范围”、“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6SH3100019/JW/kw/cm/D1 4 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 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会计处理”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 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 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