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26-050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8 月 0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05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05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凤翔路 20 号黑芝麻大厦 20 楼南方黑芝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淼怀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分类 股东人数 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名) (股)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532 158,402,510 21.039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11 153,193,710 20.3476% 代表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21 5,208,800 0.6918%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527 6,907,900 0.9175%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6 1,699,100 0.2257% 其中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1 5,208,800 0.6918%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目前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前其职责由董事长代为行使;国浩律 师(南宁)事务所的覃锦律师、黄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编码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股) (股) 《关于公司 2023 现场投票 150,700,8 100.0 0 0% 0 0% 2,492,900 1.627 10 000% 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网络投票 3,838,600 73.69 1,231,0 23.6331 139,200 2.6724 0 0%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45% 00 % % 1.00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总表决情 154,539,4 99.12 1,231,0 0.7896 0.0893 1.573 通过 10 12% 00 % 139,200 % 2,492,900 8%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 况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其中中小 73.70 1,231,0 23.6199 2.6709 24.55 3,841,500 92% 00 % 139,200 % 1,696,200 45% 议案》 股东投票 现场投票 153,193,7 100.0 0 0% 0 0% 0 0% 10 000% 网络投票 3,863,600 74.17 1,170,8 22.4773 174,400 3.3482 0 0% 《关于变更公司注 45% 00 % % 2.00 册资本及修订〈公 总表决情 157,057,3 99.15 1,170,8 0.7391 174,400 0.1101 0 0% 通过 况 10 08% 00 % % 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 5,562,700 80.52 1,170,8 16.9487 174,400 2.5246 0 0% 股东投票 66% 00 % %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上述第 1 项议案涉及相关人员自身利益,关联股东周淼怀、唐广文、李文杰、覃跃扬、李建军、周泽秋、唐芳芳、封业畔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票数为 2,49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 1.5738%,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已单独披露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的覃锦律师、黄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