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7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8 号),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878,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 878,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 878,000,0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不含税)人民币 9,456,509.4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8,543,490.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6]第 2-00008 号《验资报告》。上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6 年 8 月 5 日,公司及子公司重庆民丰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418010100100615193 872,811,320.75 2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司黄石分行 418010100100615581 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0050119390000005342 0 3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合计 872,811,320.75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 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 1、子公司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 2,“甲方 2” 与“甲方 1”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耿玉龙、樊灿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