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26-34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并购意向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是各方就本次并购达成的 共识。本意向协议签署后,双方开展并购前的尽职调查和实质性谈判,包括并购 前的尽职调查和协商谈判,在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后,另行签订正式的并 购转让协议予以确定。本次并购后续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 本次签署的《并购意向协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3.本次签署《并购意向协议》,未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 预期的情况。 一、意向协议签署概况 八加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加一”、 “乙方”或“被并购方”) 成立于 2011 年,是以原创新药研发为主的创新型医药企业,注册地位于桂林经 济技术开发区。乙方获得药品研发专利 23 项,拥有 2 个 1 类化药新药品种的临 床批件和1个1类中药新药品种的临床批件。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为持续深耕神经系统疾病的重大创新药研发产业布局,2026 年 8 月 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金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金马”、 “甲方”或“并购方”)与八加一共同签署《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 协议》”),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桂林金马意向收购乙方的控股权。 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实质性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后续涉及具体协议的签订,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标的介绍 1.名称:八加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6784609P 3.注册地址: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兰北街 10 号 4.法定代表人:王骏 5.注册资本:13735.6682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1-01-06 7.经营范围:药品生产及销售;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药品研发及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 9.八加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0.近三年公司与八加一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11.主要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1 张恩德 43.6055% 5989.5000 2 广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6902% 2841.9325 3 黄景华 9.3370% 1282.5000 4 其他股东 26.3673% 3621.7357 合计 100.0000% 13735.6682 12.主要产品: 注射用吗利福肽为治疗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神经保护类化学药品 1 类新药,该产品已完成Ⅰ期临床试验,现处于Ⅱ期临床试验阶段。 复方参芎滴丸为治疗气虚血瘀型冠心病的中药 1 类新药,Ⅱa 期临床试验 已完成,现正开展Ⅱb 期临床试验。 黄酮醇糖苷片为治疗高胆固醇血症的化学药品 1 类新药,该产品已完成Ⅰ 期临床试验,拟择期开展Ⅱ期临床试验。 13.八加一失信情况: 执行标的 失信被 限制高消 案号 执行法院 案件状态 终本时间 事由 (元) 执行人 费 (2023)桂 永福县人民 2024 年 4 月 0326 执 2030579 是 否 终本 欠付设备款 法院 28 日 1116 号 (2024)桂 永福县人民 0326 执 496 19144 是 否 执行中 欠付检验试剂款 法院 号 (2025)桂 桂林市七星 法定代表 0305 执 268780 是 执行中 欠付材料款 区人民法院 人限高 1439 号 (2025)沪 上海市杨浦 法定代表 2026年4月8 0110 执 1012400 是 终本 欠付实验室租赁费 区人民法院 人限高 日 5998 号 (2025)沪 上海市杨浦 法定代表 0110 执 124465 是 执行中 欠付实验室物业费 区人民法院 人限高 5996 号 失信及对应债务的化解是本次交易成功的重要条件。若无法完成债务化解、 修复信用记录,则本次交易实施将面临不确定性。正式的并购协议将设置明确的 前置交割条件,应当解决导致标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问题。 三、合同主要内容 双方经过前期沟通和调研,就推进并购事宜达成意向,为明确下一步合作安 排,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意向协议,双方知晓本协议仅为框架文件,除保密、排他 之外,其余内容对双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终权利义务以后续正式签署《并购 协议》为准。 第一条 整体安排 甲方有意向收购乙方的控股权,具体股权收购比例在尽职调查后经相关方协 商确定,交易对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尽职调查安排 2.1 尽调周期:自本意向协议签署之日起 60 日作为尽职调查期,甲方聘请 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对乙方开展全面尽职调查。 2.2 尽调范围:涵盖经营资质、历史沿革、财务状况、知识产权、专利批件、新药研发进展、土地厂房、员工情况、诉讼仲裁、对外投资等全部内容。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尽调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条 排他约定 乙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90 日内为排他期。排他期内,甲方有权与乙方及相关方就推进并购事宜展开独家谈判。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洽谈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表决权委托等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事宜。在排他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分红、处置核心资产、大额对外担保、新增重大借款、进行重大投资。 第四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后续尽职调查获取的被并购方财务资料、药物研发进展等信息严格保密,即使本次交易终止,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意向协议签署是公司深化神经系统疾病领域布局、加快战略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