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7 -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8 -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27 -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8 - 五、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9 - 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0 - 七、结论意见......- 30 -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光弘科技/本公司/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草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案)》 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计划 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 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有效期 指 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 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A 股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 司 考 核 办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法》、《考核管理办 指 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 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算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弘科技”)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税务、评估、行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光弘科技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光弘科技的基本情况 根据光弘科技现持有《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的主要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兴 注册资本 80,911.5481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 网络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云计算设备 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可穿戴智 能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照明器具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 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云计算装 经营范围 备技术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 网络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云计算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 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照明器具销售;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