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331 号 二○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331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容知日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2026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2026 年 8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容知日新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1、2026 年 8 月 3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47.51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21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对象及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