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至纯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至纯科技、公司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权日/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 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会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文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至纯科技系由其前身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9 日 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9 日《关于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8 号)核准,至纯科技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至纯科技”,股票代码为“603690”。 3、至纯科技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0304179XY 的《营业执照》,其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304179XY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 170 号 法定代表人 蒋渊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8,296.425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从事电子、光纤、生物工程及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及洁净室厂 房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服务,机电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 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的销 经营范围 售,机电设备安装(除专控),机械设备的生产(限紫海路 170 号 2 幢)、设计及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质检 技术服务,计量器具修理,从事计量校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量器具、仪器仪表 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0 年 11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00 年 11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至纯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至纯科技发布的相关公告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6]8600 号《审计报告》、中汇 会审[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