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8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2 年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22 年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四)2023 年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2023 年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3 年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 年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 年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 年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5 年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5 年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6 年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数量 《激励计划》规定:“(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三)激励对象退休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026 年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