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44号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44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内容、程序、激励对象、信息披露、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文件等。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2020 年 6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47 号)批准,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1,416 万股。2020 年 7 月 13 日,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22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四会富仕”,股票代码“300852”。 (二)四会富仕现持有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2006924881063,注册资本为 16,052.1165 万元;住所为四会市下茆镇龙湾村西鸦崀,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为刘天明,成立日期为 2009 年 8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 销售:双面、多层、刚挠结合、金属基、高频、HDI、元件嵌入式等电路板;电路板设计;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五年度》(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94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3 月 30 日出具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二〇二五年度》(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95 号)、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相关的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深交所等官方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会富仕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会富仕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四会富仕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制定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聚焦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才,确保激励资源向价值创造者倾斜,实现公司与员工长期利益共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关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安排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其中首次授予 18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 1.1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预留授予 4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