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6-079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种类: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 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 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35.0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 限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 735.00 元/股和 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含本数)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为 544,217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3%;以回购价格上限 735.00 元/股和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 约为 1,088,434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 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副总经理朱宇 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公司未收到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回购股份期间提出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事项而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存在已回购股票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华波先生提议的基础上,公司于 2026 年 8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735.0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3、如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4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735.00 元/股(含本数)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44,217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3%;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735.00 元/股(含本数)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088,434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综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流等情况,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5、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 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 735.00 元/股(含本数)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44,217 股, 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3%。假设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0,000 万元 (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735.00 元/股(含本数)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份数量约为 1,088,434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6%。若本次最终回购的 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 股份 回购后 回购后 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