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 365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2人(分别代表152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154,610,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67.9336%。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 5 名股东),代表股份 数量 151,77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8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47 人,代表股份数量2,837,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49 人,代表股份数量 2,837,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9%。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卓娅女士、吴楠女士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2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26%;反对1,40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6%;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557%;反对 1,404,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99%;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合计持股 93,646,800 股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31,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3%;反对1,39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9%;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5,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25%;反对 1,399,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232%;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合计持股 93,646,800 股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25,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18%;反对1,40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4%;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381%;反对 1,40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275%;弃权 32,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合计持股 93,646,800 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俞卓娅、吴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