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1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层 电话:0510-85215998 传真:0510-85215778 邮编:214000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帆传动”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奕帆传动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5,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9:15-9:25,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755,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72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434,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558%;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1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21,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2%。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1,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2%。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四)根据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6,0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578%;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6,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578%;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刘锦成、刘松艳、孙定坤、无锡奕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颖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4,0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64%;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4%。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64%;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4%。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刘锦成、刘松艳、孙定坤、无锡奕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颖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2,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050%;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7,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8%。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202,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50%;反对票股份数为 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弃权票股份数为 7,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8%。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刘锦成、刘松艳、孙定坤、无锡奕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颖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