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2419 号 致: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国盾 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曹园律师(下 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安徽省合肥 市高新区华佗巷 777 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应勇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8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533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4,551,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84,99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42%,均为 2026 年 8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 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 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53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66,2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0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下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1 与中电信量子集团的关联交易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89,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6%;反对 53,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8%;弃权 7,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489,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8.6496%;反对 53,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1848%;弃权 7,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56%。 1.02 与中电信量子科技的关联交易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89,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40%;反对 53,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4%;弃权 7,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6%。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489,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8.6540%;反对 53,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1804%;弃权 7,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56%。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