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8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前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猪流行性腹泻亚单位疫苗”两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公司就以上两个研发项目一共需向华中农大支付 200 万元人民币。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所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四次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猪流行性腹泻亚单位疫苗”两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就上述两个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其中,“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50 万元,“猪流行性腹泻亚单位疫苗”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150 万元,上述两个项目公司向华中农大合计支付费用 200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华中农业大学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投资运营中心主任,且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何启盖、方六荣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斌、董事长陈慕琳之父陈焕春、副董事长钟鸣之母金梅林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 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合作研发协议》主要内容 (一)“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 841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新兽药注册,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①按试纸条工艺规程完成 3 批中试产品的生产及检验;②完成试纸条的临床试验;③与乙方共同完成试纸条的新兽药注册材料;④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所需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抗体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①单克隆抗体的制备、纯化及试纸条制备用单抗的筛选;②试纸条的敏感性、特异性、重复性、保存期及稳定性等研究;③与其他已经批准上市销售的同类诊断制品的比较;④与甲方共同完成试纸条的临床试验;⑤与甲方共同完成试纸条的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生产用抗体和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的研发工作。甲方自行承担其研究过程中的各类试验经费,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相关研究经费含税价人 民币 50 万元整,研究经费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协议第 2、3 条约定的研发任务所需投入的人力成本、乙方拥有的技术成果使用费、乙方场地及通用设备使用费以及乙方为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甲方自行承担其委派人员的成本及其研究过程中的各类专用试验材料、外协测试等费用。在共同研发过程中,因科研任务超出第 2 条和第 3 条约定,权责不明确时,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向乙方分次支付上述 50 万元科研费,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 支付科研费的 50%即人民币 25 万元;在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 30日内支付剩余 50%即人民币 25 万元。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单独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由“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衍生的其他检测试纸条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4)“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乳胶微球检测试纸条”向国家、省、市等申报的奖励全部归乙方单独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励时甲 方具有署名权。 (5)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双方未续签的,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但本协议第五条第 2、3 款项下关于甲乙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持续有效,不受前述协议有效期限制。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猪流行性腹泻亚单位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流行性 腹泻亚单位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靶动物的安全性、最小免疫剂量测定、保护性、抗体消长规律、疫苗保存期及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等;②规模化生产工艺的优化和确定;③完成中试研究;④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⑤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细胞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细胞株及生产技术、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①动物攻毒模型的建立;②疫苗生产用细胞株的构建和确定;③疫苗生产用细胞株种子批的建立;④疫苗生产工艺的确定和佐剂的筛选;⑤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靶动物的安全性、最小免疫剂量测定、保护性、抗体消长规律、 疫苗保存期及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等;⑥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⑦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疫苗制造用细胞株和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流行性腹泻亚单位疫苗”的研发工作。甲方自行承担其研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