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内蒙古鼎利科技有 4,000 万元 2,008 万元 是 否 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6,008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2.86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 公司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科技)日常运营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鼎利科技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在 2026 年 8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签署的各类 融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后,公司为鼎利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008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3,992 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和2026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应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和《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法定代表人 肖庆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992MA0QKNJ46E 成立时间 2019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地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格里工 业园腾跃路 23 号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高档化妆品系列材料、聚合物材料、新型助剂及有机中 经营范围 间体(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 化工产品研发及其技术转让。 2026 年 3 月 30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6 年一季度(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361.39 19,865.9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4,977.44 15,587.15 资产净额 4,383.95 4,278.76 营业收入 2,707.21 10,698.24 净利润 67.89 396.53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否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债务人: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8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 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信贷资金、银行信用。 7.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8.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是根据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和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 2026 年年度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审议通过的范围内。本次担保是经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