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6-05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回购股份的价格及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46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 5、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2.46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671,415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2%;按回购金额下限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2.46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35,708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1%,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 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 2026 年 7 月 27 日股票收盘价(13.89 元/股)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 (不复权的收盘价为 27.90 元/股,前复权的收盘价为 27.82 元/股)的百分之五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触发条件之“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同时,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46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目的 拟回购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拟回购资金总额 (万股) (万元)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133.5708-267.1415 0.31%-0.62% 3,000-6,000 所必需 注:拟回购股份数量为按照拟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的测算数,具 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 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 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46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均含本数),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2.46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671,415 股, 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2%;按回购金额下限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2.46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35,708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1%,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 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公司在综合分析资产 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流等情况后,决定进行本次回购,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加 大公司的财务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2.46 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