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 于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西安市雁塔区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710065 The 46th Floor, Block B, Xi'an Greenland Center, Yanta District, Xi'an,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81109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一、释义 ...... 3 二、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 文...... 6 一、本次调整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8 三、结论意见 ...... 8 第三节 签署页...... 10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斯瑞新 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材 本激励计划 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 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 性股票 指 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者 激励对象 指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 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所 指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 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雇员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