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2026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 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128 人,代表股份 445,709,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85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127 人,代表股份 122,909,73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1640%。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419,900,42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094%; 反对票为 23,151,38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2%;弃权票为 2,657,6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7,100,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0016%;反对票为 23,151,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8360%;弃权票为 2,657,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1624%。 2、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95,162,9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250%;反 对票为 26,169,6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17%;弃权票为1,577,1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5,162,9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250%;反对票为 26,169,6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17%;弃权票为 1,577,1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3%。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418,239,52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68%; 反对票为 24,849,68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3%;弃权票为 2,620,2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5,439,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7.6503%;反对票为 24,84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0.2178%;弃权票为 2,620,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1319%。 4、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93,490,6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44%;反 对票为 28,976,6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755%;弃权票为442,4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3,490,6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44%;反对票为 28,976,6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755%;弃权票为 442,4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5.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票为 93,553,7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157%;反 对票为 28,907,8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195%;弃权票为448,1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3,553,7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157%;反对票为 28,907,8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195%;弃权票为 448,1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8%。 5.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票为 93,557,4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188%;反 对票为 29,012,7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49%;弃权票为339,5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3,557,4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188%;反对票为 29,012,7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049%;弃权票为 339,5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 5.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票为 93,565,7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255%;反 对票为 28,807,4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378%;弃权票为536,5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3,565,7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255%;反对票为 28,807,4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378%;弃权票为 536,5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67%。 5.04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同意票为 93,488,6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28%;反 对票为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