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717 证券简称:超纯应材 公告编号:2026-001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20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61,539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0,206,958.61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7,191,397.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8月6日对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11-2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 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 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成都超纯应用材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 半导体设备核心光 1 料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双流怡心 1000030015174558 348,950,000.00 学零部件产业化项 支行 目 成都超纯应用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半导体材料及表面 2 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成都白果林支 51050148853600001654 317,370,000.00 处理产业化项目 行 3 眉山超纯应用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73010078801900006576 177,800,000.00 眉山基地产能扩建 料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项目 4 成都超纯应用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4402905029100689341 160,560,000.00 总部及研发中心建 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设项目 5 成都超纯应用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80017170 12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6 成都超纯应用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001082888301717 457,034,334.13 超募资金 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成都分行 合计 1,581,714,334.13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57,191,397.28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 分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 注 2: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果林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白果林支行实际履行; 注 3: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实际履行; 注 4: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超纯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分别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怡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六份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琳翕、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