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归属”)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 年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归属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聚辰股份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相关政府部门、聚辰股份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归属事项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相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聚辰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归属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 2022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2022 年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 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实施 2022 年激励计划。 2.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考核办法》《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与 2022 年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激励计划。 3.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期间在公司内部书面公示了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为 13 天,公司员工可于公示期内就相关事项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 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公告了《聚辰股份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监事会认为,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 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饶尧受其他独立 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 止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5. 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7. 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9.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监 事会对前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