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8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3 月 1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3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 励计划草案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 2024 年 4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10.79 元/股的价格向 1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8.00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鉴于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获授股票期权 的 151 名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满足激励对象资格,故作废其获授的 1 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49 人,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为 697.00 万份。 6、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79 元/份调整为 10.72 元/份。同时鉴于原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6.4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胡美芽女士、蒋光虎先生、贾鲢莉女士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3.2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261.84 万份进行注销,同时注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的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2.80 万份,本次拟合计注销 274.64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李海强先生、许征先生、任齐立先生、陶伟先生、田钢先生及王建华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7.04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180.36 万份进行注销,同时注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5 万份,本次拟合计注销 195.36 万份股票期权。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72 元/份调整为 10.66 元/份。同时鉴于原激励对象毛俊健先生、杨永涛先生、李鹏福先生、郑亦腾先生及张远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24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408,2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调整。 P=P0-V=10.72-0.06=10.66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0.66元/份。 同时,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毛俊健先生、杨永涛先生、李鹏福先生、郑亦腾先生及张远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24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三、本次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1、本次价格调整及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2、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