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 人,代表股份 86,338,09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7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2,336,0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4,002,0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4,002,0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4,002,02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4%。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制定<公司 2026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74,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87%;反对 2,257,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148%;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8,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4490%;反对 2,257,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111%;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提案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 占出席本次股东 议案序号 人姓名 得票数(股) 会有效表决权股 是否当选 份总数的比例 2.01 刘光万 82,718,801 95.8080% 是 2.02 连晓倩 82,719,802 95.8092% 是 2.03 路刚 84,070,111 97.3731% 是 2.04 薛妍飞 82,796,910 95.8985% 是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议案序号 人姓名 得票数(股)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1 刘光万 382,731 9.5634% 2.02 连晓倩 383,732 9.5884% 2.03 路刚 1,734,041 43.3291% 2.04 薛妍飞 460,840 11.5152% 提案 3.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 占出席本次股东 议案序号 姓名 得票数(股) 会有效表决权股 是否当选 份总数的比例 3.01 曾锃 82,718,965 95.8082% 是 3.02 庄任艳 82,722,064 95.8118% 是 3.03 周航 82,786,716 95.8867% 是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 议案序号 姓名 得票数(股)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01 曾锃 382,895 9.5675% 3.02 庄任艳 385,994 9.6450% 3.03 周航 450,646 11.26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冉怡然 ;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