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金煤科技,金煤 B 股 编号:临 2026-043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 2410 万元 预计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较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通辽金煤)收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转来的传票、起诉书、受理通知书等文件,法院已受理福建中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建中科)诉通辽金煤请求收购股权、股份纠纷案,案号为“(2026)内 0502 民初 9347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通辽金煤是公司主要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6.77%股权。福建中科是通辽金煤股东之一,持有其 5.06%股权。福建中科拟通过诉讼方式要求通辽金煤回购其持有的股权。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即“通辽金煤”,下同)收购原告(即“福建中科”,下同)持有的通辽金煤 5.06%的股权,支付股份收购款 2410 万元(实际收购款以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的价值为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 2、事实与理由 通辽金煤成立于 2007 年 6 月 20 日,注册资本 245,301.73 万元人民币,原 经营期限 20 年,自 2007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19 日止。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之一,根据中国科学院企业分类清理专项等工作要求,原 告需退出持有被告公司的 5.06%股份。2026 年 4 月 28 日,被告以通讯传签方式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并修改章程将公司营业期限由 20年变更为长期,原告投票反对该项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5.06%股权。 2026 年 4 月 29 日,原告致函请求被告收购 5.06%股权,被告已于 2026 年 5 月 1 日签收函件。原被告双方至今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根据被告 2025 年度的财务数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被告 5.06%股权价 值约 2,410 万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告 5.06%股权在 2026 年 4 月 28 日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判令被告以评估价格收购原告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经初步分析,本诉讼涉及通辽金煤收购其少数股东股权,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较大影响;如果最终通辽金煤按诉状所求支付约 2,410 万元收购所涉股权,以截至 2025 年末通辽金煤净资产测算,预计对公司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以上仅为根据现有情况初步分析,对公司财务数据实际影响将以诉讼事项进展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妥善解决案件所涉股权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未披露的较大金额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