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6-50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10 日及2026年0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14,418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审议 2027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0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鼎汉”、“债务人”)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以下简称 “广州农商行荔湾支行”、“债权人”)拟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 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本次担保金额 签署日期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广州鼎汉 广州农商行 6,370 2026 年 08 月 19,000 25,370 荔湾支行 17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09 月 28 日 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 8 号自编 11 栋北半部分 302 法定代表人 王向华 注册资本 16,500 万人民币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 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 经营范围 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6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47,846,703.26 707,153,183.85 负债总额 417,653,106.23 382,664,187.92 其中:银行贷款 108,143,519.44 126,000,000.00 流动负债 403,149,331.61 362,760,413.30 净资产 330,193,597.03 324,488,995.93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度(经审计)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50,315,796.16 42,108,419.90 利润总额 9,283,162.78 -5,637,845.58 净利润 9,175,049.25 -5,704,601.1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三)本合同对应的主合同 乙方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第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对应的 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 开立保函合同或提货担保书、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其他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 关系的融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四)被担保的债权 1、最高主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叁佰柒拾万元整(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 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 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 费、变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调查费、邮寄费、翻译费等); 2、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 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2026 年 08 月 20 日至 2028 年 08 月 20 日 (六)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2、本合同“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按以下规则确定: (1)债务人分笔(分期)清偿该笔债务的,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为债权人宣布该笔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主合同债务经展期、重组或续期等变更履行期限的,为变更后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249.3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19.80%;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6,37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