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1 证券简称:立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四川恒升力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升力讯”) 担保对象 本次担保金额 人民币1,000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人民币 5,000 万元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9.76%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恒升力讯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签署 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公司与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本次恒升力讯与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及资产抵押担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7 月 13 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恒升力讯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 人民币 3,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四川恒升力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恒升力讯 70%股权 法定代表人 万琳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665389372X 成立时间 2007 年 9 月 11 日 注册地 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8 号青羊工业总部基地 C 区 10 栋 9 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装备设计制造与销售;集装箱制造;电子工程 经营范围 设计、施工;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设计与集成;科技 交流和推广服务(工程类经营项目凭相关资质许可 证经营)。 关联人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恒升力讯 70%股权 2026年3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项目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14,125.10 16,055.46 负债总额 9,545.86 11,279.63 资产净额 4,579.24 4,775.84 营业收入 1,212.20 14,449.37 净利润 -200.38 244.14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恒升力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及抵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条款名称 内 容 债权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 四川恒升力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保证人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担保的本金限额 人民币 1,000 万元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 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 额或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 债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以 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 保证范围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 费、杂费等)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 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 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 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 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 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 保证期间 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 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 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 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 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