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3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 本次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 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期预计额 是否有反 本次担保金额) 度内 担保 辽宁北网新能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8,000 万元 9,000 万元 是 否 称“辽宁北网”)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01,600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万元)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00.5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辽宁北网基于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向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五爱支行”)申请 20,000 万元(敞口额度 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基于上述融资事项,为支持下属公司业务发展,深耕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公司与光大银行五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北网提供额度为 8,000 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辽宁北网新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其他:控股孙公司 司持股情况 辽宁沈抚北方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94.2752%,其他股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东持股 5.7248%。辽宁沈抚北方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500MADMFDW95Y 成立时间 2024 年 6 月 5 日 注册地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 286 号华润大厦第 19 层 02+03+05+08 单元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 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对外承 包工程;金属工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年6月30日/2026 /2025 年度(经审计)年 1-6 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019.08 14,562.4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6,154.58 9,886.18 资产净额 3,864.50 4,676.30 营业收入 6,562.14 13,130.59 净利润 187.09 516.2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沈光银五爱高保字 2026-010 号) 2.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3.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乙方)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沈光银五爱授字 2025-023 号]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6.保证范围: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7.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辽宁北网提供担保,是为满足辽宁北网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资金需求,保障其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中,辽宁北网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但公司能对辽宁北网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经营情况与资信状况,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能够对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为人民币201,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50%。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9,600 万元,公司为参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2,000 万元。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