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law.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24/25楼(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 100 CenturyAvenue, Pudong NewArea, Shanghai 200120, P.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5 二、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6 三、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10 四、 结论意见...... 10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6]第 160 号 致: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东来技术的委托,就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公司相关公告、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查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或“东来技术”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 指 作废 “本次归属” 指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 指 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称 属”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 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调整 授予价格、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 文 一、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同意相关议案。 2.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24年 8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4.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同意 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5.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