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巩义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召集,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下午 3 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 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特委托公司董事宋志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8 月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86,461,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79%。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5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7,166,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3%。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23,628,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52%。 (四)以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 2026 年8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0,020,1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 3,086,59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6%;弃权 521,31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 (二)关于公司增加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2,601,59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7%;反对 20,490,61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36%;弃权 535,81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赞成票数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 16,143,8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22%;反对 20,490,6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262%;弃权 535,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6%。 (三)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9,435,42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8%;反对 3,800,49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2%;弃权 392,11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