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6-4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48 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102,38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8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99,999,999.54 元,扣除 承 销 费 、 股 票 登 记 费 、 印 花 税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689,681,150.61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200025 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已经对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6)。鉴于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厂”)“高端数控加工中心产线建设项目”及“面向重点领域中大型数控机床产线提升改造项目”,为规范后续该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管理,中捷厂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按监管要求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原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待全部资金结息清理完毕后注销。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详见公告 2025-40)。 2025 年 9 月,公司依照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告 2025-66)。 近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中捷厂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项目名称 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股 06181001040 高端数控加工中 1 份有限公司沈阳 042797 31,000.00 万元 心产线建设项目 中捷 和平支行 厂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491374511 面向重点领域中 2 限公司沈阳经济 0000 36,900.00 万元 大型数控机床产 技术开发区支行 线提升改造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中捷厂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各专户信息如“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实施的甲方一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