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一、赛科希德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4-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4-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6-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 -7-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8-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8-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8-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9- 九、结论意见...... -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科希德”)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赛科希德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赛科希德系由前身北京赛科希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希德有 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2015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核准赛科 希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赛科希德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取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41.20 万股,并于 2020年 8 月 6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经核查,赛科希德现持有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登记的主要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75010452XE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百利街 19 号院 1 号楼 C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仕明 注册资本 10,614.24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 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3 年 5 月 28 日至长期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科希德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赛科希德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100Z2087 号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100Z208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科希德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6 年 8 月 14 日,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26 年 8 月 20 日,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一般规定 1.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10.4 条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益的条件包含绩效考核指标,且本激励计划针对各归属期分别设置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且《激励计划(草案)》披露了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 经核查,赛科希德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符合《上市规则》第 1